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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荣丰马铃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娄烦县荣丰马铃薯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otato  Rongfeng Association of Loufan County缩写PRAL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马铃薯产业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县马铃薯产业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马铃薯产业开发为目标,组织协调全县马铃薯生产、加工、销售、储藏和推广等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为做大做强娄烦县马铃薯产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娄烦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党建工作机构是娄烦县荣丰马铃薯协会党支部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制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为娄烦县马家庄乡马家庄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政府授权依法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价格协调、行业准入等工作;

(二)代表马铃薯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发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诉讼等相关工作,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意见及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马铃薯行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五)参与马铃薯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调研,参与制定马铃薯产业规划,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论证会和听证会;

(六)参与制定、修订马铃薯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推进马铃薯行业标准的实施;

(七)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评比,推荐行业优质产品,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会员进行批评指正;

(八)开展马铃薯市场调研,发布产业信息,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出口创汇产业;

(九)开展对国内外马铃薯产业界经济、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举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1、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乡与马铃薯业务相关的协会;

2)与马铃薯产业相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加工流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薯农合作社及涉薯中介组织等。

2、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马铃薯产业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2)热爱并支持马铃薯产业的有关人员,马铃薯种植大户。

3)从事马铃薯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4)热心马铃薯产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县马铃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协会会员证书和会员证,入会时间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日期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全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娄烦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为减轻农民负担,鉴于本协会会员大部分为农民,暂定免于收取会费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6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年